11.避免不必要的注射和输液,注射时必须做一人一针一管。
注射(打针或输液)的目的在于提高药物的吸收和利用效率,提高临床诊疗,但并非所有药物都需要注射。有些药物折射给药比口服效果好,但有些反而不如口服吸收好。而且注射给药时出现毒性和副作用的频率和严重程度都高于口服给药。某些药物注射引起的过敏性反应还可能导致迅速死亡。
不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或没有经过严格消毒的针头、注射器可能携带乙型、丙型肝炎病毒和艾滋病病毒,共用或重复使用注射器针头、针管、输液器都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和丙肝病毒。注射器的细菌感染还可能导致败血症、心内膜炎及破伤风和气性坏等细菌性感染。
治疗中需要遵循一个原则:能吃药就不打针,能打针就不输液。注意安全注射,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不用未经消毒的注射针管、针头,不擅自到不正规的诊所接受注射治疗。
12.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法的权利。并规定用人单位是劳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同时,还对从事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的机构、个人的职责作出规定。
卫生也称劳动卫生,是对工作过程中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引起职业病发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防范。其主要内容包括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和防止职业危害、减少职业病、保障职工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如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职业性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定期体检、离岗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治理存在于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程度进行评价与管理;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通过签订合同、作业场所告示牌和警示标识、培训教育,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进行职业病报告,对患职业病者进行救治,妥善安置;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